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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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邢超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5807),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和劳人仲字〔2025807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邢超拖欠工资8233.9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金英杰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邢超经济补偿金31777.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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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