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辉山石化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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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高源(申请人)诉你单位(被申请人)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2日期间工资21595.98元;

??2.2022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3日期间的经济补偿19213.88元;

??3.2023年度至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739.3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611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

轨迹截图

沈劳人仲字〔2026〕115号裁决公告

退件照片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