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圣泉钻井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审理的高欢、刘相东、张强等三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凤劳人仲字〔2026〕38、39、40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你单位缺席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凤城市圣泉钻井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高欢7300元、刘相东8000元、张强3300元。上述裁决内容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凤劳人仲字〔2026〕38号、39号、40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