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维晨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维晨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审理的王有昌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凤劳人仲字〔2025〕272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你单位缺席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裁决被申请人辽宁维晨交通建设工程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有昌的劳动报酬10500元。

??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凤劳人仲字〔2025〕272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凤劳人仲字2925-272-裁决书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