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星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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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陈亚男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至8月拖欠工资5981.75元、2023年7月至12月因缴纳社会保险扣除的工资2616元劳动争议一案(锦劳人仲字〔2025〕第673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锦州星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至8月期间拖欠工资合计5981.75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申请人2023年7月至12月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1902.4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5〕第67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该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锦劳人仲字〔2025〕第673号裁决送达公告陈亚男诉锦州星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