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祥实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宏祥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3日受理的冷仁龙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辽宁宏祥实业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冷仁龙与被申请人辽宁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冷仁龙与被申请人辽宁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1日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冷仁龙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

??三、被申请人辽宁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冷仁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元。

??四、对申请人冷仁龙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元劳人仲字202551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元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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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