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港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山东德港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赵长城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铁县劳人仲字〔2025〕第003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铁县劳人仲字〔2025〕第003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山东德港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长城医疗费5298.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77.8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9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74.72,停工留薪期工资52762.08元,护理费2351.85,伙食补助费439.5元,交通费300元

??2、驳回申请人赵长城要求被申请人山东德港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铁岭市银州区谷香莲中医骨伤诊所医疗费,出院后护理费以及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书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铁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铁县劳人仲字〔2025〕第0037号公告裁决.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