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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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李朕诉你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4〕41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0年12月18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于2024年3月1日劳动关系已解除;

  3、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支付拖欠社会保险、公积金产生的滞纳金与利息;

  4、补齐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社保及公积金(按照应发工资3500元计算);

  5、支付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工资,共计17219.89元;

  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10500元(2020年12月18日至2024年2月29日)。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杨淞涵、仲裁员徐亮、仲裁员王婧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