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辽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辽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万凤玉诉你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4〕41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期间拖欠的工资33000元;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钱款3609.91元;

  3、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000元(被申请人从未为申请人缴纳过社会保险)。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杨淞涵、仲裁员徐亮、仲裁员张国雷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