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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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4月29日受理姬娆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4〕53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份到8月份工资28000.00元(7000*4);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公出差垫付的待报销费用合计20000元人民币;

  3、请求依法仲裁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人民币(7000*2)(入职日期2022年9月29日,离职日期2023年8月31日)。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张国雷、仲裁员彭迪、仲裁员王天锦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7月3日13时10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