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搏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佳钰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东劳人仲字〔2024〕第33号)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字〔2024〕第33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东港搏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佳钰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9,316元(玖仟叁佰壹拾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