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消除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权利的建议》第007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 ?? ?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 ? 来源:厅办公室

宋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消除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权利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012年5月,经中央政法委审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2月,中央批准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了“健全犯罪人员记录制度,规范犯罪记录查询和办理证明工作”的改革任务。公安部开发建设了“球探足球比分犯罪记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接入最高人民法院的球探足球比分刑事裁判数据,实现球探足球比分异地办理查询和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功能。为配合“系统”运行并规范有关工作,2021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查询与告知、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是国家健全犯罪人员记录制度的要求,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二、关于保安员的相关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章第十七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因此,具有主观故意犯罪性质人员不予办理保安员证,但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可以为无主观恶意的过失性犯罪人员办理保安员证。

  三、关于消除就业歧视

  近期,我厅将起草修订《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借此机会我们将充分考虑将此类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劳动监察处罚事项并给予受侵害者适当补偿。二是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将用人单位(除特殊职能部门外)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拒绝录用刑满释放人员纳入反就业歧视专项执法行动。三是落实首问负责制,将在人社部门网站等设置举报投诉电话,接到相关举报投诉后我们将从严从快处理,切实维护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业权利。

  四、关于服务刑满释放人员充分就业

  我厅积极依托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平台,对刑满释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完善基础台账,为其中有就业意愿的人员提供岗位推介、职业介绍、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服务。依托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推动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打包兑现社保、岗位、培训、创业补贴政策。

  五、关于支持、鼓励、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消除用人偏见,从源头消除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歧视

  我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结合实际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解读接地气、得民心,并对企业吸纳刑满释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兑现补贴政策。同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及时主动发声,消除误解误传,选树宣传一批包含再就业刑满释放人员的优秀先进典型,切实消除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歧视。

  六、关于鼓励扶持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我们将认真吸纳提案建议,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注册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数量合理的业务咨询电话,并安排工作专班负责业务咨询,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解决设立市场主体办事材料不明、流程不清等问题。线下办理落实好“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能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感谢您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9日